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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闽A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嵊州市三江街道信源国际驶往茶坊小学。20时10分许,途经嵊州市三江街道黄泥桥地方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同日20时56分,在嵊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被告人魏某某静脉血3支各约5ml。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无驾驶汽车资格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魏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科进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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