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魏某某,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电厂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苏NT****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沿泗阳县众兴镇市民东道由北向南行驶到运河大道时,停车推行过程中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魏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过经过、抽血照片、监控截图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行驶轨迹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61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