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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8****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景县****村人20203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逾期未检的冀TM****号轿车,沿阜城县**家属院小区门口公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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