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40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工地员工宿舍,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鄂K*****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与翟营大街交叉口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1.5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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