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辽G*****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昌黎县**村内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秦某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相刮后,魏某某驾驶辽G*****号小型轿车驶离现场,秦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追魏某某驾驶的辽G*****号小型轿车时发生二次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某某负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魏某某的血液乙醇成分为113.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被告人魏某某户籍证明、报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险及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有昌黎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有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有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有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人民调解书、谅解书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对其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宇
检察官助理:王春月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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