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魏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沛县闫集韩阁村处时与他人发生纠纷,沛县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将其抓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案发时魏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出入库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鉴定室物证检验报告;
5.查获、抽血视频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助理检察员:吴冬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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