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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77********,汉族, 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街**号。2020年5月1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15时36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白色女庄二轮摩托车,从汕头市濠江区**大道**铝合金铺出发往汕头市濠江区濠城路段方向行驶,途径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商业街交界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二轮摩托车一辆(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旭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涉案扣押款物情况: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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