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住石峰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46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无牌车(架号为:0208)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株洲市石峰区先锋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先锋路先锋小学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为:178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石峰交警大队,并通知株洲市二医院医护人员对魏某某进行抽血留样。2019年12月16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事人魏某某体内血样的乙醇含量为:189.90毫克/100毫升。案发时被告魏某某所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为机动车,魏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
到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单、抽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起诉书十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