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是2020年3月3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川A2****“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从成都高新区坛罐乡满香园食府出发欲驶往坛罐乡两河村8组,途经坛罐乡石三路,行驶至坛罐乡班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3.8mg/100ml;后经提取血样送检,魏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82.3mg/100ml。魏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魏某某的醉酒程度、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炜姗
检察官助理:张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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