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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2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单元**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辅道由西想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辅道距**路约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魏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0.4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丽莉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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