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学历,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021977********,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附**号。2013年10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双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7****号小型轿车由双流区华府大道方向行至警校路一段停靠路边,后李某驾驶甘A****小型普通客车与魏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 梅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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