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老埠往寨岗方向行驶,行驶至连南县S261线寨岗镇宜家天润路段时,被正在执勤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依法抽取血样送检,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4.67mg/10 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提取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4.凤城司鉴所[2020]毒检第059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曹日颖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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