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4030644X,汉族,文化程度中技,住广东省东莞市**街**村**栋**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桃坑村魏朱77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日6日2时29分,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MW****号小型轿车途经广清高速,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出海龙路南109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20年3月25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7728****6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