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魏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冀*****号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平某市**镇**信用社门前路段时,与对向停驶的梁某驾驶的冀******号小客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3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荣军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骆某、姜某某、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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