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46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侮辱他人,于2017年5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自家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镇**路**村路段时,因倒车与后方宋某某驾驶的皖******号车辆发生碰撞。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发现魏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镇**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魏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80.7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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