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寿县**镇**街道**选区**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皖AC****号小型轿车沿寿县寿春镇春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春申街与寿春路交叉口东侧005米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22.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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