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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屯**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起亚牌小型汽车(牌照为黑E****A),沿大庆市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和岗附近道路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魏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8.9mg/100ml。魏某某被带至大庆油田总抽取血样。经鉴定: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3.9mg/100mL。魏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晓丽

检察员:董长凤

2020116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村**3号楼

**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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