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某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Z23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某身份号码130227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无驾驶资格,仍酒后驾驶冀B1****号小型轿车沿G45大广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965公里处茅荆坝检查站时,被正在执勤的某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第221号;4.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某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两个半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某币。根据《中华人某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利宏
检察官助理:董云雷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小区**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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