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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现居住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3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云A3****号小型轿车沿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3时23分许,其行驶至茶城大道与月光路交叉口时,被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魏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7. 30mg/100ml 血。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魏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暂住登记证明、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及照片、血液提取记录及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检材照片、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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