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41979*******,汉族,初中毕业,经商,住中牟县**安置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在中牟县**中学对面陈某某经营的饭店饮酒后,驾驶闽H*****号悦达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等**大桥附近时,发现桥南有公安民警执勤,便掉头逆向行驶,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体内静脉血血醇含量为183.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县**安置区**号楼。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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