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岷县闾井镇沿**村道路行驶,行至村委会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抽取了其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4.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处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红梅
附: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9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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