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9日14时22分,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淅川县城丹江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淅川县第五小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强
孙 鹏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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