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行至清河堤路与雄州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酒精含量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酌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路娟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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