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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组**号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3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行至清河堤路与雄州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酒精含量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一个月酌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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