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唐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因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于2020年2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中午,被告人魏某某在澄海区莲下镇南湾村九连一出租屋饮酒。当晚19时许,魏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准备到澄海区上华镇渡头村,因迷路在澄海老城区行驶。23时许,魏某某驾驶摩托车沿环城南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行经环城南路**烟茶酒店前路段调头逆向行驶时,与对向由当事人许某某驾驶的粤D8V****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魏某某受伤倒地。许某某下车发现魏某某系酒后驾车并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将被告人魏某某送往澄海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
3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 3月1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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