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住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2018年7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五莲县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鲁******号轻型货车,行驶到五莲县城区滨河路人民医院路段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魏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五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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