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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男 ,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5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9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北路308号灯杆附近(甘井子区路段),与邴某某驾驶的辽B****3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 。经责任事故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邴某某无责任。经检验,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3.66mg/100ml 。

2019年1月21日,魏某某赔偿邴某某损失人民币3000元,获得谅解。

2019年5月31日,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代理检察员:  庄  宁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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