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30分,被告人魏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70mg/100ml)后驾驶豫R9****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南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蒲山镇南石路泗水河桥南头,撞到道路东侧桥头水泥护栏上,造成魏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南阳市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自己轻微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系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赵子展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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