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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住临潼区**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0时37分,被告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2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兴盛巷由北向南行驶至陕鼓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4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血醇检验报告;

5、驾驶执照、车辆行驶证;

6、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良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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