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大道**号(以上系自报)。2019年1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4日晚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X0****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至我市**镇**路**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向某驾驶的粤TQ****号轻型货车而肇事,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魏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通知,于2018年11月15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7.1mg/100mL。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取得被害人向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电话:186*******)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1张。
3、涉案物品均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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