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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湘阴县**镇**村**组。2019年7月17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湘FB****的小轿车在湘阴县**镇**路**路口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邱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1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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