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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39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7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粤S7****号牌小轿车经过本市塘厦镇长埔建材市场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魏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07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驾驶证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19年9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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