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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三分院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天津市北辰区********号楼****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起,被告人魏某某网购大量印有“太太乐”、“家乐”、“皇品”等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箱等物品,并从批发市场购入大量廉价鸡精、鸡粉、味精,在本市宁河区**镇**村其岳父于某甲家中将廉价鸡精、鸡粉等物品拆分后重新包装,后将这些印有“太太乐”、“家乐”、“皇品”等注册商标的产品向本市多家商店销售牟利。

2018年12月9日,**公司天津分公司主管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到达于某甲家中将大量印有“太太乐”、“家乐”、“皇品”等商标的鸡粉、鸡精、包装袋、包装箱及生产设备等物品扣押,后将被告人魏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核实,截至本案案发,被告人魏某某销售印有“太太乐”、“家乐”、“皇品”等商标的鸡粉、鸡精、味精等物品共计38000余元,民警在其岳父于某甲家中扣押被告人魏某某生产的假冒“太太乐”、“家乐”等注册商标的产品共计2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甲、覃某某、于某乙、宋某某、苗某某、路某某、尹某某、王某甲、徐某某、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魏某某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四册、光盘三张、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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