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之**。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09年11月27日在中国**银行**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23000********,后将信用额度提高为10000元。2010年10月9日、2011年2月11日,魏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消费人民币共计106400元,并将该笔透支额转24期分期还款,每期为一个月,2011年5月25日后一直未归还其他应还透支款。魏某某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中国**银行**分行二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至案发,魏某某拖欠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88032.94元。2019年10月24日,魏某某在海南省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魏某某在家属的配合下偿还银行透支款,取得了**银行**分行银行卡中心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催收记录、谅解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冬松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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