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知产刑诉〔2018〕77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侵犯著作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Vue2.0+****+MongoDB全栈打造商城系统》和《SSM到Spring Boot从零开发校园商铺平台》系列课程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其本人经营的**店铺“智新教育”对外销售包含上述作品的三款教学课程商品“黑马传智播客2018全套web前端开发视频教程实战H5 html5 node vue”、“2018黑马传智零基础到就业web前端开发视频教程项目实战全套HTML5”和“2018黑马传智播客Java全套自学视频教程从入门到精通项目实战49期”共计2735件。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魏某某在山东省菏泽市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著作权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耿某某二人的证言;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记录;6. 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光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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