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魏某某, 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无固定住址。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驾驶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使用事先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的伪造的“张某甲”的驾驶证,驾车行驶至陕西省榆林市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因公安机关检查而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送检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2020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使用事先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通过互联网购买的伪造的“张某乙”的身份证和驾驶证,驾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道外区**路交口处时,因公安机关检查而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不是同版印制;送检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身份证;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兵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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