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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号,住河北省辛集市**厂**宿舍,个体司机。2017年7月25日因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魏某某2017年7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为了继续跑货车挣钱,2019年10月22通过微信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员,向制作假证人员提供个人照片及支付1200元费用后,由制作假证人员使用逯某某个人信息伪造了逯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同时伪造了魏某某自己已经被吊销的驾驶证。2019年12月22日魏某某驾驶货车行驶在衡水市桃城区振华路时,被衡水交警检查,其出具假的驾驶证,被交警识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身份证等;

2书证:驾驶人查询记录、微信交易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逯某某陈述;

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自己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为了继续驾车行驶,伪造他人驾驶证、身份证以及自己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玉华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量刑建议书、电子卷宗光盘一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3.涉案物证身份证1个、驾驶证2本、从业资格证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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