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乡**村**排。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4日被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魏某某在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了能够顺利办理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隔离区通行证,找人伪造了“清丰县公安局**派出所”、“清丰县公安局**派出所”公章各1枚,用于给自己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017年10月,被告人魏某某在给本公司员工薛某某办理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隔离区通行证时,再次找人伪造了“邹城市公安局**派出所”公章1枚,用于给薛某某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魏某某所在公司员工曹某某在携带上述3枚伪造公章进入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隔离区时被查获。被告人魏某某在当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于2018年11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和物证照片;
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曹某某、薛某某证言、案发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坤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魏某某(联系电话188*******)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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