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0月9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伪造“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伪造印章编号为:130124*******,该公司印章实际编号为:130124*******,魏某某使用该印章实施如下经济活动:
1.2017年6月29日,同河北恒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汪洋沟河水水质净化管理用房施工合同,河北恒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07万元工程款,魏某某已完成整个管理用房工程量的30%。2017年10月其因宁晋北部新区新的规划调整原因,该项目被邢台市环保局宁某某分局电话通知停止施工。
2.2017年7月11日,魏某某携带盖有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同宁某某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共计收到钢材价值436270元,期间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有336270元货款未支付。
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过程、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宁某某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钢材购销合同、宁某某亚金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发货单、邢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书、石家庄市公安局印章刻制备案入网审批表及印章刻制备案入网证明、汪洋沟河水水质净化管理用房施工合同、工程转让申请、工行电子银行回单、农行转账记录、刘某某尾号为2313的农行卡交易明细、王某某尾号为0872的农行卡、李某某尾号为6876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曲阳县公安局产德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汪洋沟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及河水水质净化工程项目部情况说明及月形象进度说明、宁某某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进行工程建设、原材料购买等行为,致使拖欠他人货款无法偿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芳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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