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02197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冒用武汉市**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在本市洪山区广埠屯电脑大市场私刻了“武汉市**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政强工作室”印章,并冒用**公司名义制作了空白假合同。2019年4月,魏某某利用上述假合同与刘某某签订了**广场**-**室内家庭装饰设计施工合同,因魏某某未能如期完工,双方发生纠纷,刘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持与魏某某签署的施工合同到位于本市江岸区的**公司投诉,**公司发现了魏某某假冒其名义承接装修业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明和印章情况说明、室内家庭装饰设计施工合同、管辖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武汉市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4.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正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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