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介绍曾某某在新郑市和庄镇正商红溪谷王某家中以600元的价格,与王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介绍曾某某与秦某在新郑市贝贝悦酒店、慕斯酒店以每次400元的价格进行二次卖淫嫖娼活动。
3、2019年11月7日、15日,被告人魏某某介绍王某甲与宋某分别在新郑市瑞雨宾馆、威尼斯酒店以1100、1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曾某某、王某甲、王某、秦某、宋某的证言;3、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莉
检察官助理:王振刚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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