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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介绍卖淫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12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20年1月10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介绍曾某某在新郑市和庄镇正商红溪谷王某家中以600元的价格,与王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某某介绍曾某某与秦某在新郑市贝贝悦酒店、慕斯酒店以每次400元的价格进行二次卖淫嫖娼活动。

3、2019年11月7日、15日,被告人魏某某介绍王某甲与宋某分别在新郑市瑞雨宾馆、威尼斯酒店以1100、10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曾某某、王某甲、王某、秦某、宋某的证言;3、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4、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莉

                                 检察官助理:王振刚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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