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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部批准定,于年6月11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承载吕某甲、吕某乙、张某某、魏某甲、魏某乙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隆化县步滦线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8时30分许行驶至58KM+400M急弯路段时,驶出路面,与道路西侧挡墙相撞,造成吕某甲、吕某乙死亡,魏某某、张某某、魏某甲、魏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艳华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羁押在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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