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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 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黑E****8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林甸县林甸镇大祁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龙腾汽车服务站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男性,殁年87岁)发生相撞,致使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林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林甸县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E****8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甸)公(刑技)鉴(法病)字[2020]10号、黑众大【2020】交司鉴字172-4号、黑众大【2020】交司鉴字172-5号、(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20]160号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林甸县**镇**街**委。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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