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中专文化,货车司机,住江苏省邳州市**路**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苏C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73KM+80M处时,撞到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倒地后又被沿该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的张某某驾驶的苏C0****号面包车碾压,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魏某某驾车逃逸至其家中,次日魏某某接邳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庆伟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