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家住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八支队第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24分左右,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赣C*****/赣C****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二人沿**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高速***处时,车辆与吕某某驾驶的赣B*****/赣B****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及陈某某驾驶的赣K*****/赣K****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以及三车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魏某某卡在驾驶室内等待救援。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分别与被害人杨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两方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现已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事项。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魏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陈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等其他证据: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等;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住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1********、159********。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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