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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晋M****4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十字右转时,适逢某某骑悬挂陕A****4号台铃牌两轮电动车(该车上乘坐王某某)同向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某某受伤、王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车受损,造成死亡交通事故。

经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某某右足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诊断证明书、网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某某陈述。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拐弯观察不周,未让直行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涤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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