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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村**路**路**灯控路口,与闯红灯的被害人宁某甲驾驶的闽******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害人宁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宁某甲经医治无效于2019年7月5日22时许死亡。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宁某甲符合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魏某某于2019年6月4日12时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宁某甲家属人民币4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肇事车辆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赔偿材料、被告人魏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宁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晋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冷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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