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76********,汉族,高中文化,牡丹江市****职工,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批发城**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黑C****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裕民路由桦林镇向牡丹江市内方向行驶至污水处理厂前小桥上时,将前方同向未靠道边行走的被害人金某某(男,殁年50岁)撞倒,造成车前部左侧及前风挡玻璃损坏。金某某受伤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死者金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2日牡丹江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2020年2月10日,魏某某经电话通知到交警事故大队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报警受理单、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现实表现证明、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离婚证、户口簿、车辆重新鉴定申请书、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确认书、情况说明及电话记录等;
2. 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学彬
检察官助理:王艺玮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诉讼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