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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湘******轻型栏板货车沿G536线由东向西从安化县马路镇往奎溪镇方向行驶,行至奎溪镇黄沙溪村路段G536线327KM+100M处,与相对方向舒某某搭乘龚某某的湘******普通二轮车辆相撞,造成舒某某、龚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7月双方已经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谅解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魏某某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魏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持军

检察官助理:刘白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2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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