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住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冀A*****的重型半挂货车运输百世快递从广东省东莞市往天津市方向行驶,车上载有驾驶员马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驾车行至许广高速公路260KM+800M(广许向)路段处,遇前方由图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湘U*****(临)的重型吊车缓慢行驶,因避让不及,两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豫R*****重型半挂货车(车上载有陈某甲)途经此处,因避让不及,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碰撞发生后,豫R*****车辆驾驶室起火,火势很快扩散,造成陈某甲(男,殁年48岁)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询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病鉴字第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车祸起火烧死。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0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事故发生时,冀A*****牵引车车头正面右侧与湘U*****(临)重型货车尾部左侧碰撞接触,豫R*****牵引车车头正面与冀A*****半挂车右后角碰撞接触。2、事故发生时,冀A*****牵引车在南北向慢车道现场第一碰撞点处追尾碰撞缓慢行驶的湘U*****(临)重型货车,碰撞后,湘U*****(临)重型货车失控冲出路外,冀A*****半挂车车头朝北偏东斜向停放南北向慢车道现场第二碰撞点处,随后豫R*****牵引车在现场第二碰撞点处与冀A*****牵引车尾部右侧碰撞。3、事故发生时,湘U*****(临)重型货车缓慢行驶,冀A*****(冀A*****)重型半挂列车与湘U*****(临)重型货车碰撞时的速度为65km/h左右,豫R*****(豫R*****)重型半挂列车与冀A*****(冀A*****)重型半挂列车碰撞时的速度为74km/h左右。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0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湘U*****(临)重型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冀A*****(冀A*****)重型半挂列车侧面及尾部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冀A*****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承载的集装箱超长2.56m、超宽0.18m;豫R*****(豫R*****)重型半挂列车制动系不能检测,转身系、行驶系、灯光信号系统、车身侧面及尾部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县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第一阶段:当事人王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图某甲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图某乙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交通事故第二阶段:当事人魏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某甲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魏某某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现场照片、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县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图某甲、马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及图某甲、图某乙、马某某、陈某乙、胡某某、黄某某、陈某丙、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冀A*****、冀A*****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湘U*****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陈某甲与金某某结婚证复印件、陈某甲户口薄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图某甲、图某乙、王某某、马某某、陈某甲身份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报告单、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县大队领取车辆通知书、图某乙、魏某某的病情证明书、陈某甲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书、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县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收条复印件、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图某甲、胡某某、金某某、图某乙、陈某乙、马某某、陈某丙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病鉴字第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鉴中心[2020]DNA鉴字第FW00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X0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01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0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县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光盘一张;6.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桐柏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733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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