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车**。出生地监利市朱河镇,户籍所在地**镇**村**组,住监利县容城镇大市**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7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从监利市朱河镇出发,返回监利市容城镇。同日20时43分许,魏某某驾车行至上车湾镇新垸村7组路段时,遇潘某甲在前方同向行走,其所驾车前部与潘某甲相撞,造成潘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7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监利县公安局监公交[2020]法鉴字112号法医分析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6.视听资料;7.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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